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联保公会应从海关当局,对本公约第十条第1款中所指的款项提出索赔之日起的六个月期间内,有权按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提出货物已复出口或A·T·A报关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件。

如上述证件未能在限期内提出,联保公会应立即交纳押款或暂付税款。此项押款或暂付税款应从缴付之日起三个月后作为已付讫的税款。在此期间,联保公会仍可提供前款所指的证件以便收回其押款或暂付款。

在法规中无暂付税款或押款的规定的国家,按上款所付的款项应认为已经付讫,但如从付款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联保公会能提出本条第1款所指的证件,其所付款项应准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