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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 (一)

(一)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由法人机构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请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