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部审批。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