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外经贸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3045号 一、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二、 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