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深圳保监办:
为使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更加科学与合理,保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费率表(费率表见附件一、二、三)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费率表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保监发〔1999〕32号文下发的《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同时废止。
二、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费率规定开办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公司均不得变更费率水平。
三、
各公司在办理业务时应采用适当方式,将费率表使用说明(见附件四)第八项的内容向投保人明示。
附件:1、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
2、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
3、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
4、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