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以下简称《决定》),除教育部以及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学校。为贯彻落实《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