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3年) (一)

(一)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结合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依法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或出资额)划分收入的办法,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依法逐步清理对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类区域的地方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调控能力有限、保障任务较重的省,要通过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适当集中财力,加大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