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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3. 八、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卫生部

八、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八、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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