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八、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八、 八、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卫生部 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日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