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调控和管理,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分散风险,现就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问题…
一、
保险公司投资的银行次级债券应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
二、
保险公司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累计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1%调整为2%,其他仍按《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
三、
保险公司对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2%调整为3%,其他仍按《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