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接收当事人诉前鉴定申请:

申请人与所涉纠纷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没有明确的鉴定事项、事实和理由;

没有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

具有其他不适宜委托诉前鉴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