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