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