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