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2009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
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实施办法》,按照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
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所有“投资收益”(含“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
三、
证券公司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且被投资证券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
四、
证券公司2007年、2008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包含按本规定应予扣除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于2009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汇算清缴时一并申报抵扣应缴纳金额…
五、
证券公司申报规定扣除事项时,须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