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至少有一名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按合作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