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期权、期货或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及配送股份不在此列;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贷款进行投资;

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提供贷款或担保;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