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批准的其它领域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