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
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经贸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