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