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行政案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认为原案的处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的;
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确有出庭必要的。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适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