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公安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办案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案件审批人员的直接责任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未经审批冻结资金的;
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的;
未立案冻结资金,或者套用其他案件、拆分为多个案件冻结资金的;
变相扣押的;
未依照规定受理、处理申诉、控告,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
未经审批冻结资金的;
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的;
未立案冻结资金,或者套用其他案件、拆分为多个案件冻结资金的;
变相扣押的;
未依照规定受理、处理申诉、控告,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其他违规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