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审核:

一案中存在多名适用“另案处理”人员的;

适用“另案处理”的人员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

适用“另案处理”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投诉的;

适用“另案处理”的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敏感复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