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依法需要移送管辖的,提供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

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处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

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

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