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第十四条 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以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开展工作情况函告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