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一、 关于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时限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该季度保险保障基金,不得一次性合并预缴两个及两个以上季度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将该年度保险保障基金清缴完毕。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