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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四、

四、 外资股东的股本金应当在通过中国保监会资格审查后2个月内足额到位。涉及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章程等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在股本金到位后的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