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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参股的外资股东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金融机构,其中保险机构不得少于两家。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开业的外国保险集团或公司原则上不得再投资参股中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