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2000年) 三、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有关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对有关事宜进行认证并出具意见; (三) 董事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行诚信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 (四) 董事会应当在形成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该决议及中介机构和监事会的意见一并公告。同时,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 (五) 股东大会就有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董事会应就上市公司重组后是否产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向股东大会提交单独议案。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六)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实施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七) 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过户手续完成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结果出具法律意见,并将该法律意见与过户手续完成情况一并及时公告。该法律意见书应… (八)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购买或出售资产决议九十日后仍未完成有关手续的,应立即将实施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完成有关购买或出售资…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