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2001年) (二)

(二) 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地区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放给地方审批的,要继续实行,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