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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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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1〕第3号)

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在事后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