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积极促进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各地要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要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具体标准和条件等由各地确定。各地要紧紧依靠政府领导,认真研究促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在体制、机制方面取得创新,尤其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保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切实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开展。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将对各地尤其是已开展试点工作的上海、深圳、天津、
吉林、重庆、山东等地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不断总结经验,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