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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要加强配合,积极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预防和抵御火灾危害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业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及防灾防损科研等方面要密切合作,建

立信息交换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要鼓励探索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共同推进火灾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防灾防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开展损失勘查应依法提供条件。同时,要积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防灾防损和评估定损的科学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