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产业惯例与产业的发展阶段;
在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进行限制的时间和效力范围;
对促进创新和技术推广的影响;
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变化的速度;
与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影响有关的其他因素。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
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产业惯例与产业的发展阶段;
在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进行限制的时间和效力范围;
对促进创新和技术推广的影响;
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变化的速度;
与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竞争影响有关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