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