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三、 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十)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5年) (十) 三、 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十)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九)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