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通知(2002年) 四、

四、 撤销库存车辆产品《公告》

从2002年7月1日起,撤销已发布的载货车类库存车辆产品《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八批)库存车辆产品(一)》(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8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九批)库存车辆产品(二)》(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35号)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十二批)库存车辆产品(三)》(国家经贸委公告2002年第11号),其中微型载货车类库存车辆产品撤销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

库存车辆产品《公告》撤销后,凡列入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28号、第35号、2002年第11号中尚未销售或注册登记的车辆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收回,其产品再次申报《公告》时,视同新产品进行检测、办理申报手续。

从发文之日起,国家经贸委不再发布有关库存车辆产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