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2001年) 一、
一、 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