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1999年) 一、

一、 坚决取缔非法采油和土法炼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采油场点,一律予以取缔;依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对各类土法炼油设施和场点,也一律予以取缔。此项工作于1999年7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