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智能保险证信息统计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季报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结束后,认真填列《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附件二),并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数据盘(数据盘格式另行下发)以及分析情况(书面)报中国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各一份。
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季结束后,认真填列《机动车辆保险证标准信息统计表一、二》(附件二),并对车险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数据盘(数据盘格式另行下发)以及分析情况(书面)报中国保监会财会部、财险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