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 (二)

(二) 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单位要加强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公益性资产,剥离、借入、剩余土地使用权,以及转制前社会非经营性资产等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