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 四、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一)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2003年) (一) 四、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一) 对改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务院未明确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具体政策法规之前,可暂由其所归属的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