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 五、

五、 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影响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因素复杂,要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坚持常抓不懈,经常抓,反复抓,抓反复。要建立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总责,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指导督查,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建立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制度。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所辖地区进行一次检查。通过检查考核,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深入而发生问题的,要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关部门及所在地区要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