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2021年) (二)
(二) 完善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创作生产能力,加强文化艺术交流,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等。积极扶持体现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的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支持其开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文献资料抢救保存、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公益性演出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县(市、区、旗)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加大优秀保留剧目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每年开展为农村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