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26年) 二、 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 (一) 关于深化和规范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26年) (一) 二、 规范检务公开主体范围 (一) 明确检务公开责任主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检务公开责任主体为产生检务信息的检察院,须确保所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安全性。公开信息涉及多个检察院或者其他单位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再予公开。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