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21年) (十三)
(十三) 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发展。制定合作制公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公有公益属性,对设立变更注销、加强党的建设、依据章程管理运行、产权归属、利润分配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公证行业发展等因素,规范有序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激活行业发展动力。支持、引导在自贸区(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率先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具备相关条件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按程序转为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要突出加强党建,妥善解决人员、业务、资产等的衔接,确保工作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新设或转设合作制公证机构须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