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一年十月八日)
一、
将现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岛港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原则上交由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管理;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由省级人民政府…
二、
改革港口现行的计划、财务管理体制。计划管理,由现行中央计划管理改为地方管理;财务管理,由“以港养港、以收抵支”改为“收支两条线”,取消港口企业定额上缴、以收抵支…
三、
逐步放开理货市场,进一步规范理货业务。为保证理货的公正性,促进理货质量的不断提高,港口理货要引入竞争机制,每个港口可先设立两家理货企业。将各港外轮理货公司从港口…
四、
改革引航管理体制。沿海港口的引航机构作为向各码头靠泊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单位,应从港口企业中分离出来。鉴于目前引航机构与港口企业分离的条件尚未成熟,为平稳过渡,引…
五、
在港航公安管理体制全面改革之前,港口公安管理暂维持现状,其所需经费仍由港口企业营业外列支和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办法解决。
六、
鉴于长江航运的运作方式及其特点,长江港口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与航运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新的港口运输企业,或采取多种方式联合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