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办理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