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跟进监督的,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并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