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监督理由、依据以及建议内容等。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