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七、
七、 项目资助协议的谈判、签署
项目单位收到外经贸部关于项目已被批准的正式通知后,同TDA进行实质性接触并签署资助协议,项目单位在与TDA进行资助协议条款的谈判中,应注意中方承诺内容不得与国家的保密、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对于经外经贸部与TDA共同批准的考察项目、培训项目,根据TDA的有关安排,可以不签赠款协议。
对没有收到外经贸部正式书面通知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与美方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资助协议签署后,项目单位应在15天内将资助协议文本副本报外经贸部(美大司)备案。